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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日期:2020年12月21日 11:04  发布人:网站编辑  浏览量:[]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教工委发[2019]3号)文件要求,根据文件中关于辅导员的职责、工作要求、任职条件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学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辅导员队伍是学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逐步建设一支“敬业精神好、工作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学术素养厚”的专业化、职业化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体制与机制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采用统一领导、分别负责的管理机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辅导员工作,各系(二级学院)党总支直接管理和领导本单位辅导员工作。学校设立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生工作处合署办公。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是学校辅导员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培训培养办法,组织实施培训,考核评价系(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学校团委、教务处、党委组织统战、宣传和人事等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以系(二级学院)为单位组建学生党支部。

第五条 各系(二级学院)设立学生工作科,具体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学生工作科设主任1,由系(二级学院)副主任(或专职党总支副书记)兼任,设副主任一名。

第六条 各系(二级学院)以“辅导员工作室制”(以下简称“工作室”)为基本工作模式开展学生工作。工作室一般以专业或专业群为依据设立,成员由带头人和专兼职辅导员组成,带头人为工作室负责人。

第七条 学生工作科负责组建辅导员工作室,各系(二级学院)根据实际,自主制定辅导员工作室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工作机制等内容,建设方案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咨询委员会,主要就辅导员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展开研讨,并提出可操作、可预期的工作教育和应对方案,为学校提供决策指导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制定学年学生工作重点和学期考核观测点,安排部署学生工作,并督导检查运行情况。各系(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重点和考核观测点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工作室定期开展研究活动,具体做好学生工作。

第三章  方法与内容

第十条 辅导员主要工作方法内容如下:

(一)谈心谈话。经常性地开展谈心谈话,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主题班会。定期召开班会和班委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总结、安排班级各项工作。

(三)深入课堂。深入课堂及时了解学生学习和出勤情况,加强与任课教师交流,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培养工作。

(四)深入公寓。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生活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帮助学生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

(五)思政教育。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利用易班、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进行网络思政教育。

(六)党团建设。加强对学生党员、团员的培养发展、教育管理,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七)学风建设。了解学生专业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养成正确的学习方法,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八)学籍档案。完整建立班级在校基本情况档案,组织学生信息采集,完善学籍学历信息,及时做好休学、复学、退学及参军学生手续办理,做好档案管理与转递工作。

(九)奖惩鉴定。组织开展评奖评优和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完成学生各项鉴定,做好违纪学生教育转化工作。

(十)资助帮困。落实资助政策,组织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助学金评选,开展扶心、扶志工作,做好困难学生帮扶。

(十一)日常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组织新生军训。做好学生早操、请销假、报到等日常事务管理。

(十二)国防教育。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国防意识和爱国主义情感,协助做好征兵相关工作。

(十三)心理教育。协助学校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问题排查、初步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十四)职业规划。指导学生做好学业、职业生涯规划,根据需要开展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引导帮助学生创新创业。

(十五)就业指导。做好就业指导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十六)危机处理。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妥善处理校园突发危机事件,按程序及时上报,做好问题分析与经验总结。

(十七)课程教学。辅导员可承担与职责相关的教学任务,如《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军事理论》《安全教育》等,每周教学工作量不超过6课时。相关课程纳入教学统一管理,专职辅导员一般不跨系承担上课任务。

(十八)学习研究。参加辅导员工作相关会议,进行工作经验交流、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实践考察等活动,参与校内外辅导员工作室建设、论文评选和思政教育课题研究。

第四章  配备与聘用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招聘或转岗等方式按照不低于1:200的标准配备专职辅导员。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时,专职辅导员岗位单独按规定聘用,聘期一般与其他岗位一致。每年暑假前由各系(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和学生工作任务统筹设定兼职辅导员岗位数量,专任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向系(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专任教师一般不跨系聘用兼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系(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聘用为兼职辅导员。系(二级学院)审定人员,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备案。兼职辅导员聘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在全员聘用时,根据教师和辅导员配备情况,优秀专职辅导员达到专任教师条件,且符合学校教学需要,可申请转岗为专业教师;优秀专任教师符合专职辅导员条件标准,且不影响教学需要的,可申请转为专职辅导员。

第十四条 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期间,视同完成《校内教师选聘规定(试行)》(鲁轻院教字(2017)14号)规定的基本教学课时的三分之一,行政管理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量适当减少,由各部门内部调整。

第五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每年编制辅导员培训工作方案和培训预算,负责组织、管理辅导员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按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单设专职辅导员技术职务。评聘标准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及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工作实绩、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也可选择管理岗位,按照管理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改革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培养管理干部的“蓄水池”,选拔任用干部时优先考虑从辅导员中选拔,对特别优秀者列入青年后备干部,推荐到学校重要岗位任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辅导员考核是学校绩效考核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系(二级学院)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制定工作室和辅导员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评优树先和绩效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组织“优秀辅导员工作室”“优秀辅导员”评选,同“先进集体”“优秀教师”等一并表彰。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各系(二级学院)人均绩效工资标准划拨,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其他绩效工资由各系(二级学院)制定办法,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聘期内须至少担任1年兼职辅导员并考核合格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各系(二级学院)、处室主要负责人不做此要求。入职3年内的教师须至少担任1年的兼职辅导员并考核合格,达不到要求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应调离辅导员队伍,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不良后果;

(三)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其他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组织统战部(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3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