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为依法规范做好学历证书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1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为副组长、教务处处长和各系主任为成员的学历证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学历证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系制定专人负责实施。
二、学历证书的发放对象
经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审核批准,我校正式录取,并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专科毕业生。
三、毕业生资格审查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依据《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鲁丝院字[2012]32号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其审查结论作为学生毕业或结业的依据。
四、学历证书的制发
1.我校的学历证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向山东省教育厅备案,未经山东省教育厅备案的学历证书,学生可拒绝接受,用人单位可不予承认;
2.学生工作处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毕业生信息打印学历证书,并在学历证书上粘贴照片,加盖学校钢印、学校公章、校长印章;
3.各系指定专人到学生工作处领取学历证书,将证书发放到学生个人手中,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领,未发放的证书由各系指定专人保管。
五、学历证书的补办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要求补办毕业证明书者,请参照《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关于办理<毕业证明书>工作程序的规定》,根据规定要求准备材料,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毕业证明书。
六、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管理机构必须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出,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七、本规定于2018年11月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