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关于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日期:2022年09月21日 14:54  发布人:网站编辑  浏览量:[]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管理规定》(鲁轻院字[2017]34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由个人向所在系院提出换证申请,参加原不及格课程的考试。

二、学生所有科目经考核合格后,由系院上报换证学生名单及补考合格的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凭学生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

三、结业期间逾期不返校补考或补考后仍未合格的,永久性结业。

四、对成绩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五、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在每年六月份、十二月份进行。

六、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于2018年11月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