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是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内容,是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专科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管理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 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学籍信息,主要是指具有我院普通全日制大专和五年一贯制大专学籍的学生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
第二条 学生申请更改个人身份信息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并声明所提交的材料属实并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凡违反规定操作,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也将对学生本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一经注册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其学籍信息。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导致的经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依法变更了身份信息且与学籍信息不相符的,由学生本人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
第四条 研究通过的学籍变更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简称学信网)进行信息修改,其中姓名和身份证号需要同时修改的,须另将符合变更条件的学生信息报送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变更后的学籍信息正式备案。审核不能通过者,则维持原招生录取数据。
第五条 学生申请更改学籍信息,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二)根据申请更改的学籍信息类型,提供相应的合法性证明材料(除已注销的原身份证只需提供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涉及内地身份证改为港澳身份证的,必须提供原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单程证、港澳身份证。
2.涉及姓名更改的,必须提供现用名的正式身份证(可提供曾用名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参照)、户口簿(必须有现用名和曾用名的对照记录,户口簿必须复印: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信息变更页)、高考准考证、考生电子档案、中学档案。
3.涉及身份证号更改的,必须提供现用号码的正式身份证(可提供曾用号码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参照)、户口簿(必须显示现用身份证号码,户口簿必须复印: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信息变更页)、地方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局用各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居民身份证编号更正证明,骑缝章、编号、公安局经办人签字要齐全)、高考准考证、考生电子档案、中学档案,其中身份证号涉及出生日期变更的,还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
4.涉及民族更改的,必须提供现用民族的正式身份证(可提供曾用民族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参照)和户口簿(必须显示现用民族,户口簿必须复印: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信息变更页)。
第六条 对于因双重户籍注销、重名重号等提出学籍信息变更的申请,涉嫌弄虚作假、高考移民或冒名顶替的,不允许学籍信息更改申请。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于每年5月和12月受理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毕业班学生毕业当年不允许变更)。在上述期限内未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学历注册与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
第八条 学生不能多次申请学籍信息变更。学生申请更改的学籍信息经学校或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再次更改的申请。
第九条 如有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更改学籍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的,所更改学籍信息无效,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于2020年7月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